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5〕苏宁女狱减建字第54号

    罪犯张惠玲,女,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9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2020年9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惠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判决于2020年9月26日向罪犯张惠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起刑日期为2020年10月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惠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惠玲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