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5〕苏宁女狱减建字第53号

罪犯项银梅,女,曾因卖淫,于2012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9年7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项银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银梅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苏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于2019年12月17日向项银梅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项银梅自入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苏06执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对项银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0日出具回函,载明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至今未发现新线索,未采取恢复执行措施。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项银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