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宋银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609
2019年8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宋银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19)苏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李宋银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判决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告人李宋银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宋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宋银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