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监狱

                 

〔2025〕苏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李本志,男,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李本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六千三百四十二元。判决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告人李本志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3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本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曾因违规于2021年9月受到警告处分一次,但经民警教育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2年10月、2023年9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本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