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本志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183
2018年11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李本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六千三百四十二元。判决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告人李本志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3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本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曾因违规于2021年9月受到警告处分一次,但经民警教育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2年10月、2023年9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本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