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监狱

                 

〔2025〕苏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江朝武,男,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三监区服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

    2021年7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江朝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于2021年7月20日向江朝武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江朝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严。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江朝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