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志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349
罪犯杨志,男,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十八监区服刑。2015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连同余刑一个月零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6年10月8日刑满释放。
2019年9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19)苏刑终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0年10月10日向罪犯杨志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