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立志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123
罪犯黄立志,男,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十二监区服刑。1983年9月15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
2017年10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立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立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7)苏刑终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19年1月4日向罪犯黄立志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立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黄立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