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监狱

                 

〔2025〕苏苏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黄立志,男,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十二监区服刑。1983年9月15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

    2017年10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立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立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7)苏刑终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19年1月4日向罪犯黄立志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立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黄立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