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兴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283
2021年1月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兴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苏刑终9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兴撤诉。判决于2021年10月11日向罪犯李兴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