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文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358
罪犯徐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2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苏刑终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1年6月9日向被告人徐文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1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执9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徐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