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游开海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407
罪犯游开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月1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3月18日释放。
2020年9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游开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苏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告人游开海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游开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2021年8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执566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该院(2020)苏05刑初65刑事判决书没收游开海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游开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