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文静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143
罪犯杨文静,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执行);2019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9月5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文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文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以及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文静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苏刑终27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文静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文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2020年6月2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执32号执行裁定,终结该院(2018)苏1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杨文静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执行。2024年3月15日句容市公安局华阳派出所作出情况说明,对扣押的人民币2600元予以确认。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文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