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霍文辉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126
罪犯霍文辉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5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尚未执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5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1年1月1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霍文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霍文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2021年11月22日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706执4492号执行裁定,终结(2021)苏0706执4492号案件的执行。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霍文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