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苏锡狱减建字第3号

罪犯王连军,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苏07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连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苏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6月25日送达、生效。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21年9月23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连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罪犯王连军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8月、2025年1月各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累计获得监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连军所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提供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2022)苏0706执3764号执行裁定书。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连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