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5〕苏通狱减建字第801号

    罪犯张文龙,男,江苏省南通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9年7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四万九千八百七十元零五角。判决于2019年7月17日向罪犯张文龙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文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6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十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原告人申请司法救助金人民币四万元,2019年12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执720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文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