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文龙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521
2019年7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四万九千八百七十元零五角。判决于2019年7月17日向罪犯张文龙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文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6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十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原告人申请司法救助金人民币四万元,2019年12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执720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文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