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杨晶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5-04-18 浏览次数:465
关于罪犯杨晶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杨晶,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21001260X,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犊山村万石村67号,居住地宜兴市张渚镇桃香苑小区32幢402室。
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苏028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杨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杨晶以自己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4年10月11日决定对罪犯杨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并由江苏省宜兴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2025年3月31日,江苏省宜兴市司法局以杨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将满,刑期未满,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即将消失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杨晶收监执行;同年4月1日,杨晶以自己已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医院检查单等证据材料。
经查,罪犯杨晶现为中期妊娠,系怀孕的妇女及生育后需哺乳,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继续对罪犯杨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4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并由江苏省宜兴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4月21日前(公示期三日)向本院反映。
二○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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