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徐庆洪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5-04-17 浏览次数:606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徐庆洪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5)苏0831刑更1号
罪犯徐庆洪,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7812031414,汉族,高中文化,屠夫,住金湖县黎城街道阳光星城东区10幢三单元406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饮酒后无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2023年6月12日被金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4年12月16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5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25)苏083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庆洪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金湖县看守所因其患有疾病未予收押。判决生效后,徐庆洪以其患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现将罪犯徐庆洪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向本院反映。
公示期间,如对罪犯徐庆洪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请于2025年4月22日18时前书面或电话向本院提出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4月17日至4月22日。
联 系 人: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倪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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