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家玉,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309120826,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桐子社区16组38号,住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256号金科中央华府4栋2-1室。石家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2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15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4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2024)苏0682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石家玉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判决宣告后,石家玉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石家玉以其怀孕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6法鉴审字第006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为石家玉医学诊断为早期妊娠,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本院认为,根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罪犯石家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石家玉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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