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臧贝庆,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青阳街道。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2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31日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4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2024)苏1324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臧贝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连同原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罪犯臧贝庆以其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根据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3法鉴审字第00012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罪犯臧贝庆患“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心房颤动,心功能不全,心功能3-4级”可以认定,罪犯臧贝庆因患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多次住院规范治疗,心功能不全3-4级,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款规定,罪犯臧贝庆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臧贝庆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

    现将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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