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王永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4-11 浏览次数:354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591刑更3号
罪犯王永刚,男,1974年2月22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202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2024)苏0591刑初684号刑事判决,对罪犯王永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罪犯王永刚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例资料等材料。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查,罪犯王永刚系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腔隙性脑梗塞,颈动脉粥样硬化,规范治疗后血压正常,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王永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