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某贸易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功启动“诉讼转破产”(以下简称“诉转破”)程序,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破解债务僵局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2024年11月-12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陆续收到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涉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4件。法院依法送达相应诉讼材料,均无人签收。部分案件原告称,该公司目前已经不再运营。后续,法院陆续又收到该公司为被告的相关案件。

于是,承办人前往公司所在地开展现场调查,发现公司已经停业。因部分案件除了将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还将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厦门某公司一并起诉,后经承办人了解到厦门某公司已被其他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且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去世。考虑母公司的情况,显然已经无法为子公司“输血”。

经向本院执行局了解,本院涉该公司的工人工资执行案件有数十起,经执行局调查,该公司银行账户余额已不足以覆盖结欠的工人工资。

鉴于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运营,现有可查资产尚不足以保障工人工资,对于其他债务很可能无力偿还。经法官会议讨论,最终决定尝试启动全院首例“诉转破”程序。

法官将公司的实际情况告知原告,并向其释明破产法有关破产条件、债权申报、财产分配相关规定。经释明,原告决定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后原告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经过审查,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该破产清算案件。

目前,该案破产管理人已经前往现场调查,接管了债务人资产、证照等材料,并招募评估机构前往现场开展评估。

“诉转破”,顾名思义就是在审理阶段,法院发现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且对其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告知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从而将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转入破产程序。当然,“诉转破”的启动权仍然在于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在诉讼中申请债务人破产。

“诉转破”通过在诉讼中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形及时推进破产程序,一方面在公司尚存一定资产的情况下,可以大大提高企业重整、和解的可能。另外一方面可以集中化解债权,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执行案件,节约司法资源,还更有利于加快“僵尸企业”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