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吃上“皇粮”不是法治的悲哀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07-05-18 浏览次数:2523
近来有消息说中消协吃上了“皇粮”,每年将接受中央财政750万元的经费拨款。对此,很多人担心猜疑中消协从此会吃了人家的嘴软,成为官办组织,沾上官气,失去其中立性与公信立场,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将不再受到中消协一如既往及强有力的保护。甚至有人感慨这是法治的悲哀!
对此,笔者倒不以为然,反而认为这未免不是好事一桩,大可不必为此唉声叹气。
大家知道,消协组织是在民政部门备案注册的带有民间自治性质的社会团体,但又挂靠在各地工商部门。虽然貌似半官方的性质,却一直没有足额的财政拨款维持其办公之需。而办公经费如果没有保障,实质是影响到消协为广大消费者进行维权的职能发挥,最终不利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为了维持办公之需,却无专门的经费保障的话,消协要么到处化缘,要么自办实体,要么承接广告。到处化缘,必然会有“吃了人家嘴软,拿了人家手短”的时候;自办实体,必然会牵涉并陷入方方面面众多部门的利害关系之中,消协再替消费者维权将会顾虑再三;承接广告,就有了利益共沾因素,难以想象消协会对广告主说三道四。这些无疑都将影响到消协维权的中立性与公信力,影响到《消法》赋予其的“社会监督与消费维权并举”的职能实施。 广大消费者是个不特定的主体。消费活动本身也是不特定的,且变幻不定。因为消费领域、范围无处不在,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消费纠纷可以随时随地在任何主体间发生。可见消协维权的对象和客体都是不特定的,消协不是替特定的个体服务。这些特点决定消协可以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做到不受特定主体和利益集团的控制。
现在,中消协吃上了“皇粮”,再无经费不继之虞,面对全国不特定的消费关系主体和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公权部门,更加具备了替消费者代言、为消费者撑腰、监督公权依法行使、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象予以批评抨击的底气,可以放心大胆理直气壮地去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维权服务,比如进行消费预警和事后维权。并为全国消协作出榜样,带个好头。可见,吃上皇粮与维权缺位并无直接关联。那种认为一旦吃上皇粮,摊上“行政饭”,就必然官官相护,不敢曝光批评其他行政权力部门弊端的想法过于简单。如果那样的逻辑成立,岂不是说所有吃财政饭的行政司法职能部门都是官官相护、都不能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维护人民利益?何况各地行政司法部门吃的几乎都是地方财政,受制于地方,而中消协吃的是中央财政,直接由中央财政维持其办公需要。不受地方权力部门的牵制。在目前的中国体制下,职能部门吃上中央财政,是保持行使职权独立、摆脱地方因素部门利益干扰牵制的最佳途径。而且,各地财政的钱又哪里来?还不是来之税收,取之于民?无论是吃地方财政还是中央财政,都得用之于民,为民谋利,替民维权。
当然,吃上皇粮,或许可能沾上些许“官气”。但即使沾上“官气”也并不可怕,“官气”不过是陈旧的衙门习气,可以通过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加以克服,但不等于可以免除为民谋利、替民维权的部门职能,不能因噎而废食。同时,中消协吃上皇粮不等于其身份行政化和官化。争取政府拨款,利用政府的资金来完成社会公益事业,是国外许多独立的社团、自治组织的通行做法。中消协仍然可以是兼具民间性与独立性的消费者维权组织。可见,担忧沾上所谓的官气也不是反对中消协吃皇粮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