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罪犯张南生收监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5-04-09 浏览次数:261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张南生,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汉族。2025年2月11日本院作出(2024)苏0282刑初1134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南生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罪犯张南生有肺结核等疾病,目前痰检结核菌阴性,肺功能尚好,无咯血等,对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其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南生收监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公示期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联系人:钱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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