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育儿假按年休假处理,法院判决公司向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发布时间:2025-04-09 浏览次数:558
近年来,育儿假作为缓解育儿压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一项福利制度,在各地相继落地。但在实践中,生育休假政策依然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倘若用人单位不同意休育儿假,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休假权利?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与育儿假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刘先生原为某工业公司的员工,后于2023年11月离职。根据相关考勤管理制度,2023年刘先生享有带薪年休假4天,公司额外给予公司假5天。该年度刘先生共计休假5天,其中1天系加班调休,实际休假4天。
刘先生的孩子于2021年6月出生,其2023年休假时曾向公司申请休育儿假,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司不同意刘先生休育儿假,将其4天休假均按照年休假处理,并扣除对应天数的年休假工资。
刘先生认为上述4天休假应为育儿假,故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未休的4天年休假、5天公司假及剩余6天育儿假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省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子女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的育儿假,刘先生有权利向单位申请这一假期。刘先生曾申请育儿假,但公司未审批通过,而是按照年休假予以处理,损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刘先生2023年其所休4天假期应为育儿假的主张予以支持。结合刘先生2023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3339.4元。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只有法定年休假未休完,用人单位需要折算工资待遇,故刘先生对剩余6天育儿假及5天公司假工资的主张无法律和政策依据,公司在规章制度中亦未明确规定未休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工业公司支付原告刘先生2023年年休假工资3339.4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育儿假,是指父母为了照顾新生儿或年幼子女而享有的假期。作为近年来我国新增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育儿假的实施有利于劳动者平衡家庭和工作的关系,让父母可以有更多机会与孩子建立情感联系,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同时,对男性职工带薪育儿假期的保障,有利于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对落实男性育儿权利、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打造和谐家庭关系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育儿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上述权益,助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生育友好型社会。
【政策与法条链接】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