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苏通女狱减建字第319号

    罪犯魏瑛,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9年8月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瑛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魏瑛、陈宗伟被扣押的违法所得86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75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9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6刑更7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11月20日止)。

    罪犯魏瑛在考核周期内,不断增强认罪悔罪意识,能认识到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性,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照要求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适应不同的劳动岗位,在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考核后能够认识到不足,及时改正问题,遵守劳动规范,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考核周期内,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