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661号

    罪犯吴海龙,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二监区服刑。2008年3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

    2014年12月19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开刑初字第002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海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32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交付执行。2017年9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6刑更11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6刑更9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31年1月20日止),2021年10月23日裁定向罪犯吴海龙送达。

    罪犯吴海龙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且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