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663号

    罪犯孔德敏,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刑二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孔德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30年8月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五十五万五千二百元。孔德敏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锡刑二终字第0008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6日交付执行。2018年4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6刑更474号刑事裁定,对其不予减刑;2018年10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6刑更15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6刑更9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5日止),2021年10月23日裁定向罪犯孔德敏送达。

    罪犯孔德敏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因违反监规纪律于2022年9月受到警告处罚,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德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