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5〕苏通狱减建字第85号

    罪犯陈立宏,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山东省莒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511191513,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5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6刑初6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陈立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本院(2012)吴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立宏宣告缓刑八个月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31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费。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19)苏05刑终1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立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2020年9月28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506执1572号之十六执行裁定书第8页第8、9行载明“各个被执行人执行到的上述财产应优先用于追缴违法所得,现在全部执行到位”,2024年7月30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506执1572号之五函载明“陈立宏应缴纳的罚金60000元已由其家属于本案执行中代缴完毕;截止2024年7月30日,本院划扣到陈立宏银行存款1134.85元,已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他涉案扣押的财产也已处置完毕。另经核查,本院(2019)苏0506刑初6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所涉民事退赔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鉴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立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