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陈立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4-02 浏览次数:282
罪犯陈立龙,男,1989年1月8日出生,山东省莒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901081555,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5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6刑初6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陈立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共同追缴附带民事赔偿若干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19)苏05刑终1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立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2020年4月24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506执132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2019)苏0506刑初604号刑事判决第十七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2020年9月28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506执1572号之十六执行裁定书载明各个被执行人执行到的上述财产优先用于追缴违法所得,现在全部执行到位;并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合计六万元收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立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鉴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