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胡金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4-02 浏览次数:195
罪犯胡金成,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808272434,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9月18日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991刑初112号、2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金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三万三千七百六十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胡金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337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苏09刑终5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金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0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533760元已没收,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的30万元及533760元收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4年10月31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根据本院判决无其他财产判项需另行执行”。鉴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金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