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5〕苏通狱减建字第104号

    罪犯贾国祥,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教育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5404251911,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5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贾国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八十三万八千八百六十元零八角三分;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7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退赔人民币五百八十七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贾国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其中罚金55万元已履行,2021年11月25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第33页倒数第一行载明罚金已缴纳;赃款587万元已扣押,2021年11月25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第34页第1行已载明。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国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