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星婷,女,1999年6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东源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9061513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圩镇695号。202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4年1月26日、12月31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2025年3月6日,我院作出(2024)苏1203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罪犯赵星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罪犯赵星婷及同案犯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案件已生效。

罪犯赵星婷以其需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5年3月19日,本院立案审查赵星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

本院具函广东省东源县司法局,要求对赵星婷的社区矫正条件出具评估报告,该司法局回函罪犯赵星婷符合监外执行条件。

2025年3月19日,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征询对罪犯赵星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处理意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24日向本院复函,建议对罪犯赵星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2025年3月9日,罪犯赵星婷在广东省东源县妇幼保健院生一子,现为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赵星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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