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射阳法院)受理罪犯张瑢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27 浏览次数:239
江 苏 省 射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5)苏0924刑更6号
罪犯张瑢,女,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2024)苏0924刑初377号刑事判决,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张瑢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判决生效后,张瑢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相关病历材料。
经初步审查,结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组织诊断意见书,本案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已受理该申请。
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9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书面反馈。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解放西路八号射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人:侯建伟,联系方式:0515-69220040)。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