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母想要回照顾孙辈支付的医药费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发布时间:2025-03-31 浏览次数:561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老人协助照顾、教养孙辈的“隔代抚养”家庭模式愈发普遍,祖父母、外祖父母逐渐成为育儿的 “主力军”。然而,这种现象的背后却隐含着家庭伦理、社会责任与法律边界的深层次问题,老人对孙辈的抚养,究竟是义务,还是情分?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隔代抚养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韩先生和李女士原系夫妻,2021年女儿未未出生,不幸患有先天性疾病。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李女士的母亲李母一直协助照看未未,并多次为其支出医疗、日常生活等费用。
因未未病情需要长期、固定治疗与照护,开销较大,韩先生对此心存不满,把照顾女儿的责任都丢给了李女士和李母,且怠于支付未未的医疗费用。韩先生与李女士就小孩看护问题多次发生争执,感情出现裂痕,二人于202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韩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双方离婚后,韩先生既不按时支付抚养费,也并不关心、过问未未的身体情况,李女士及李母的经济情况难以支持未未的医疗费及家庭生活费用。2024年5月,李母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韩先生和李女士返还其婚姻存续期间,李母累计垫付的医疗费用 4720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父母是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案中被告韩先生、李女士系未未的父母,二人均不存在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对未未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理应负担医疗费。李母作为未未的外祖母,在对患病特殊儿童的日常协助照看过程中,已经付出了身体与精神上的辛劳,并无再承担经济负担的法定义务,其出于亲情考虑代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当然视为对子女的无偿赠与。在各方无明确约定且李母非法定抚养人的情况下,李母与被告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其有权请求被告韩先生、李女士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
根据查明事实,确认李母垫付医疗费金额共计47209元。由于该费用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韩先生返还李母医疗费23604.5元,被告李女士返还李母医疗费23604.5元。韩先生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老人对未成年孙辈的照顾抚养往往被认为是基于血缘、发自亲情的家庭内部自愿互助行为,但是,在父母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父母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祖辈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祖孙间产生抚养关系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2)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无力抚养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当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老人的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时,则不宜认定为情谊行为。若构成无因管理,老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明确了祖辈带孙辈属于道德范畴的“情分”,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本分”。
家庭成员亲密共生、相互扶持,成年父母不能将老人出于亲情的照拂视为理所当然,而是应当尊重并感恩老人对晚辈的辛勤付出,积极肩负起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树立好榜样、营造好氛围,也让老人可以遵从内心、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度过晚年。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因管理人管理其事务而受益的人为受益人,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