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离奇的抚养纠纷案
作者:陈网喜 发布时间:2007-05-17 浏览次数:1890
本网泰州讯:周女与周男原是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十年一直未生育子女,且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6年5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此时的周女已怀有身孕,而周女和周男均不知晓。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小女出生时,其母亲周女及父亲周男虽已离婚,但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周女已身怀周小女,应依法认定周小女为周女及周男的婚生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周小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周男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付周小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