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神药"竟含有违禁成分,法院判十倍赔偿!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徐佳钰 发布时间:2025-03-31 浏览次数:288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消费者对减肥类食品的需求不断上升,减肥产品广告充斥在各大购物平台。但部分商家为谋取暴利不择手段,不惜在减肥产品中非法添加违禁成分,导致消费者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甚至严重危害生命健康。此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可掉秤10-20斤!”减肥心切的黄某看到网络某店铺的商品页面很是心动,在向客服咨询使用说明、效果后,于2024年5月15日在该店铺购买三瓶“某清源胶囊”,共支付384.19元。但仅仅服用两三天,黄某就出现了头晕、无力等不良反应,与商家沟通无果,黄某将该产品送至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早在2010年,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
双方协商后,商家仅退还购物款384.19元,但不同意额外支付赔偿款。黄某遂对该食品店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十倍赔偿款3841.9元,并承担检测费、送检物流费、调档费。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三瓶减肥产品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属于消费行为。该食品店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未举证证明已审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其对案涉减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明知,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决该食品店向黄某支付十倍赔偿款3841.9元,并承担黄某为维权支出的检测费400元、检测物流费28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网购减肥产品存在风险,本案的西布曲明是减肥食品中最常见的禁止添加的成分之一,它通过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从而达到减肥效果,但长期服用可能会出现心慌、心悸等不良反应,甚至严重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
消费者在购买减肥类产品时,要谨慎辨别,仔细核查生产商资质及产品批准文号,切勿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做好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作为经营者要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从合法渠道进货,审慎履行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文件,若采购、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保健品等,可能面临高额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长江法庭法官魏群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初衷是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黄某购买三瓶减肥产品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但若购买行为有悖于一般的生活常理,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