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荣武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5-03-26 浏览次数:540
公示
罪犯石荣武(绰号“大飞”),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40420391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农村商业银行对面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鸿福路22号嘉境花苑16幢1402室)。曾因赌博,于2012年4月1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罚款200元;又因赌博,于2018年10月2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蜀岗分局罚款500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5月26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2024年4月25日,罪犯石荣武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管制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已生效。
判决生效后,罪犯石荣武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报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2024)苏10中法鉴审字第038号罪犯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根据组织诊断检查,石荣武诊断为肝占位术后,肝脏多发低密度影,肝小结节,肝硬化,脾肿大,淋巴结增大,肺结节,甲状腺功能减退。目前考虑肝癌复发,组织诊断医院建议住院抗肿瘤治疗。参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其所患疾病达到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石荣武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石荣武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