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205刑更3号


罪犯郑梅珠,女,1992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2020205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旧镇镇旧城村巷仔尾60号。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9月25日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5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25)苏02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郑梅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罪犯郑梅珠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郑梅珠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郑梅珠暂予监外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