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通过对去年以来审理的诈骗类犯罪案件进行剖析,发现当前诈骗犯罪有了新的发展,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诈骗的方式已由普通常见的“抛物诈骗”、“以借为名诈骗”逐步向合同类诈骗发展,诈骗的数额由几千几万发展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后果越来越严重,不仅受害人的财产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受到严重侵害,这一现象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多发的几类新型诈骗犯罪

(一)“空车配载”模式的合同诈骗犯罪

此类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购置运输车辆,伪造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身份证件与外地的一些货运公司、物流中心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在为货运公司、物流中心的业务单位配载运输货物过程中直接将所运货物占为己有,运往他处销赃获利。去年以来,宜兴法院先后审理了6起此类案件。主要特点是: 1、犯罪分子人数较多,均为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犯罪;2、犯罪数额大,受害人的损失重且难以挽回;3、犯罪分子多作虚假登记,难防范,难侦破。

(二)“租赁、典当、抵押”模式的诈骗犯罪

此类诈骗犯罪犯罪分子一般以“租”为名,通过租赁或租借等方式骗取租赁物后,或是将租赁物抵押、典当变现,或是通过伪造产权证明文件向寄售商行或个人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钱财。主要特点是:1、租赁诈骗的受害人多为熟识群体,相互间缺乏防范意识;2、伪造的产权证明文件一时难以辨别真假,且多有实物作抵押容易变现得手;3、涉案标的,租赁或租借的多为机动车辆,伪造产权证明抵押借款的多为房屋。宜兴法院去年审理的6起此类诈骗犯罪案件中,涉案标的3起涉及车辆,2起涉及房屋,1起既涉及车辆又涉及房屋。

(三)以“工程保证金、业务活动费用”为名的诈骗犯罪

此类诈骗犯罪犯罪分子一般以发包工程需收取工程保证金或以帮助订立产品购销合同需活动费用为名实施诈骗。主要特点是:1、犯罪分子多借用单位名义,虚构发包工程多处发包;2、经常编造各种理由收取各种费用或借口索要活动费用却迟迟不订立合同;3、涉案范围广、数额大。

(四)涉及司法领域的诈骗犯罪

此类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急于解决司法诉讼的迫切心理,多以有熟人能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受害人钱财。主要特点是:1、受害人求助心情迫切,“病急乱投医”;2、冒充司法人员,实为“诉讼掮客”。去年以来宜兴法院已审理了3起此类案件。

二、导致上述诈骗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

1、高额的利益诱惑。合同类诈骗案件,犯罪分子一旦诈骗得手其获取的非法利益十分可观,虽然有些犯罪分子也清醒意识到一旦落入法网的严重法律后果,但在高额非法利益的诱惑下,在自以为手段高明的侥幸心理支配下,仍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2、一些新型经济活动模式的运作不规范或制度不健全。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带来各种经济活动模式的创新和变化,而新的经济活动模式在运作初期往往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3、急切的订约心理和对处理相关事宜的错误认识。招投标已成为现今社会建设工程等相关领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一项重要举措,面临众多的竞争对手和巨大的竞争压力,许多投标单位为能竞标成功,仍不择手段,认为“活动活动”就能解决。急切的缔约心理促使投标人忽视对招标工程项目真实性的审核把关,导致犯罪分子常利用虚假工程多方发包,并以工程保证金等名目骗取钱财;另外,错误的人情关系意识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诈骗理由。

为遏制此类新型诈骗犯罪现象,宜兴法院对相关单位提出如下建议:1、要强化规范意识,不断健全新型经济活动模式的运作方式;2、要强化制度落实,严格执行并考核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3、要强化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经济活动中的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