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谋取私利,从非正规渠道进货保健品对外销售,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裴某为牟私利,于2023年至2024年3月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长期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090元。市场监管部门至被告人裴某经营的店铺内检查,当场查获16种保健品若干瓶。经苏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被查获保健品中14种含有违禁添加成分。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裴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裴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裴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依法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判令裴某交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50900元,纳入吴中区消费公益金依法管理。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案涉违禁添加成分是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暴利,生产经营含违禁添加成分的食品,以保健品名义进行销售。此类产品如不按处方使用,极有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裴某销售的保健品中均检出某违禁添加成分,其行为依法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裴某长期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裴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故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要求裴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警惕有毒、有害食品,购买食品应注意查看标签、生产许可信息等;应妥善保存消费凭证,若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立即就医并保留医疗记录;要善用法律武器,可通过向12315投诉、提起民事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警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