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日作出了(2024)苏0324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风波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罪犯刘风波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风波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3法医审字第00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刘风波虽患有阴道炎,人乳头状瘤感染(高危HPV18、31、35阳性),但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风波收监执行。特此公示。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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