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建华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3-21 浏览次数:751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罪犯吴建华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罪犯吴建华,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6904170217,大学文化,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原党委副书记,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宁海东路2号,住如皋市如城街道学府西苑1幢206室。吴建华因涉嫌严重违法,于2024年5月30日经如皋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4年10月31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2024年11月7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病,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5年2月18日,本院作出了(2025)苏068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吴建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后吴建华以其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查,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6法鉴审字第0000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为罪犯吴建华医学诊断为食管癌伴纵膈、后腹膜多发淋巴结转移,已属肿瘤晚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吴建华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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