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然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法律保护。公平正义法治理念对于法官而言,就是要求他们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都必须做到合理合法、平等对待、程序公正、及时高效。法官只有牢固树立并认真践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宪法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真正落到实处,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某法院数名法官因职务犯罪获刑入狱,某案件因某法官错判而引起当事人多次上访,被媒体曝光后始得平冤,种种案例表明,因法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低劣而引起职务犯罪和错判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司法不公的抱怨,极大地影响了法院公平正义司法形象的构建。因此,树立法官公平正义的司法形象,提高法官的素质已迫在眉睫。

一、法官素质对公平正义司法形象的影响

法官作为法院司法活动的主体,对法官公平正义司法形象的影响最为明显。法官素质对法官公平正义司法形象的影响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当裁判行为。司法裁判行为是法院司法活动的主要方面,对法官公平正义形象的影响起着重要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我们从实际社会生活来看,公众对于法律的最直接的感知,来源于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周围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因此,一个法院虽然一年审理近万件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仅数十件,发改率一般都在千分之五以下,但是,由于为数不多的错误的裁判,导致公众对法官公平正义失去信心。

二是不当调解行为。当前,法院着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各级法院都追求审理案件的社会效果,个别法院甚至将案件调解率作为法官的考核指标,因此,法官在调解率指标的重压下,不得不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为了达成调解协议,采取各种手段,强行要求当事人调解,以至于在案件评查中,经常发现有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对法官公平正义无疑会产生合理怀疑。

三是消极执行行为。当前,执行难已成为各级法院的一个沉重的包袱,当事人花费了较大的诉讼费用,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却成了一纸白条,由此,对法官公平正义产生怀疑。执行难一方面在于被执行人确属无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诉讼时即应当预见诉讼风险,不能因被执行人无力执行而对法官公平正义产生怀疑。但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着法官消极执行的情况,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过于要求当事人进行举证,而当事人由于受诉讼能力的限制,无法到工商、银行、电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动情况、社会活动情况。如当事人不能举证,法院则以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而不主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有的法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及时调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至错失执行良机。如此等等消极执行行为虽然不违法,但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势必会对法官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四是司法腐败行为。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清正廉洁。虽然我国法院多年来一直在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抓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层出不穷,但是仍然有极少数的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当前,就法院审判权的分配而言,庭长和院长对案件的审理仍具有一定的审判控制权,因此,因职务犯罪而被惩处的法官中,高级别的法官占了多数。

五是不规范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行为是指法官的行为虽然不存在违法情形,但此种行为容易使公众对法官的公平正义产生合理的怀疑,对法官公平正义形象的塑造产生不利影响。我国法院虽然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主题教育活动,但审判实践中仍常发现法官有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出现。如某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能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该法官虽然没有收受当事人的贿赂,但是,显然使另一方当事人对该法官是否会公正处理案件产生合理的怀疑。再如,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对一方当事人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或对一方当事人态度温和,对另一方当事人态度恶劣,也使得公众对法官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综上所述,法官的素质对法官公平正义影响起着重要作用。就当前人民法院自身努力塑造公平正义而言,一方面要多角度营造提高法官公平正义的外部氛围,打造提高法官公平正义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要立足眼前,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减少差错案件和司法腐败的发生,在短期内较快地提升法官公平正义的形象。

二、提高法官素质,提升法官公平正义形象之对策

如何解决上述法官素质低下的问题,切实转变审判作风, 塑造法官公平正义的形象, 笔者认为, 必须着力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必须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目前,我国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虽然都建立了一套教育培训体系,将法官的培训定期化,但是,目前的培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不能按业务素质的高低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二是在培训的内容上,主要限于理论性的培训,不注重司法技能及司法方法等司法经验的培训。三是省高院及最高院组织的各类培训,一般仅针对高级别的法官进行,低级别的法官,鲜有机会到省级以上法院参加培训。因此,笔者认为,应对现有的法官教育培训方式进行完善,扩大高层次培训对象,增加在职培训时间,使法官的业务培训能起到切实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作用。

2、必须提高法官职业的就业门槛。现行2001年6月30日施行的《法官法》第9条规定法官应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并从事一定时间的法律工作。这一任职条件是与当时的法律本科毕业生的生源情况相适应的。目前看来,该规定已不能适应司法的现实需求和社会的实际情况。目前,随着我国高校的扩招,法律本科生已较为普遍,就业已相当困难,如再准许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担任法官,显然对法律本科生的就业构成威胁,不利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再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毕竟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律专业本科生相比,显然存在差距。因此,笔者认为,随着形势的变化,应当对现行《法官法》进行修改,取消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担任法官的规定。另外,我国现行《法官法》第12条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却没有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从法官中产生,造成有的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却担任了法院的院长,一个法盲却可以管理一大群法官,这种现象极不符合法官职业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法官法》第12条进行修改,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从优秀法官中产生。还有,高一级法院法官的任职条件理应比低一级法院法官任职条件要高,我国法官法对此却未作出规定,造成一个本科生有可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也有可能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可以想象,同一水平的人,如何来进行监督?笔者建议,上一级法院的法官,应当从一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

3、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遏制司法腐败,规范司法行为。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过:“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争创最佳公信力法院的一个关键问题。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法官公平正义才有保证。

4、必须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切实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但该办法主要是从程序违法是来追究法官的责任,而对于法官非故意实体上错判案件的情形,即认识上的错误,或自由裁量明显不当的判决,却不予追究,使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时,可以假借认识错误为由,合法地逃避了错案追究。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法官能者上,庸者下的考评机制,对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率高的法官,应当提前任命机关免职,或降为书记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