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2)苏131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元。案件生效后,罪犯李静以其于2025年3月2日生育一女,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病历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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