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明红不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4-09-02 浏览次数:206
罪犯陆明红,绰号“光头”,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61029283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州市靖江市孤山镇土桥村土桥头埭26号。2024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4月3日作出了(2024)苏1203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罪犯陆明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后被告人陆明红提出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判决已生效。2024年6月26日,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民警史小峰将罪犯陆明红送交泰州市看守所执行刑罚,泰州市看守所以陆明红体内有异物为由拒绝收押。
罪犯陆明红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经查,罪犯陆明红左颈部皮下针样高密度影、前下纵隔条状高密度影,两异物系其自行插入体内,属自伤自残行为,且其前科劣迹众多,有社会危险性。本院认为,罪犯陆明红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法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陆明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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