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严锡不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242
罪犯严锡,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909180059,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个体户,住泰州市姜堰区苏中路369号中天新村110幢105室。2024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4月3日作出了(2024)苏1203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罪犯严锡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判决后同案犯陆明红提出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判决已生效。2024年6月26日,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民警史小峰将罪犯严锡送交泰州市看守所执行刑罚,泰州市看守所以严锡体内有金属异物为由拒绝收押。
罪犯严锡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经查,罪犯严锡胃腔及右下腹肠腔内有金属异物,两异物系其自行误吞体内,属自伤自残行为,且其有前科劣迹,有社会危险性。本院认为,罪犯严锡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法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严锡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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