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郑晓薇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3-19 浏览次数:338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12刑更1号
罪犯郑晓薇,女,汉族,1999年11月8日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罪犯郑晓薇、陈晓虹等人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2024)苏0612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以郑晓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郑晓薇怀孕,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苏0612刑更1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郑晓薇暂予监外执行。现郑晓薇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诊断资料等。
经审查查明,罪犯郑晓薇于2025年2月15日生育一子,目前该婴儿由其哺乳、抚养,属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对郑晓薇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郑晓薇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