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罚!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贾鑫汝 郑云霞 发布时间:2025-03-19 浏览次数:1190
近日,清江浦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原告张某针对证据属性的事实问题存在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法院依法对其罚款5000元,现张某已于3月13日缴纳罚款。
据了解,原告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薛某诉至法院,称薛某未按期支付房款,现要求解除两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案涉合同形式上是房屋买卖合同,实系代售合同,被告薛某身份为中介方,并非买受方,薛某在该笔交易中作为中介方为张某代售房屋。
庭审中,承办法官闵小立询问张某是否知晓薛某系中介时,张某予以否认 。但在薛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称呼其为“中介兄弟”,即张某就薛某的身份及合同性质问题作虚假陈述。
后组织张某谈话,其承认虚假陈述行为并提交悔过书一份,称自己“因抱有侥幸心理才说谎,今后在诉讼过程中必定恪守诚实守信原则”。
法官介绍,本案特殊性在于,原告作出虚假陈述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若非被告举证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法院很可能根据现有证据情况,按照买卖合同关系审理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在此特别提醒,“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原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诉讼中,当事人既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和诉讼秩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干扰司法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