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毛磊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3-18 浏览次数:528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591刑更1号
罪犯毛磊,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
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2023)苏0591刑初709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毛磊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罪犯毛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2024)苏05刑终6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间,罪犯毛磊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历资料等材料。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毛磊系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高脂血症,轻度肾功能损害,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
本院认为,罪犯毛磊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毛磊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