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666号

    罪犯胡存扬,男,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医院服刑。

    2021年7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存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苏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1年11月16日向被告人胡存扬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存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2021年12月27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5执362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胡存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