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旭林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3-17 浏览次数:566
江苏省南通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661号
罪犯李旭林,男,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四监区服刑。1998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0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0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7月20日刑满释放。
2014年8月7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中刑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旭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8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苏刑一终字第00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2017年6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6刑更6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6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6刑更7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因发现漏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提回重申。2020年12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0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旭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泰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告人李旭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于2020年12月16日向罪犯李旭林送达。
罪犯李旭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人民币五百四十六元一角一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湘10执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予以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因数罪并罚被判无期的罪犯,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旭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扣减已执行的刑期(六年零六日),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一个月二十五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